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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再生育审批程序(政策性再生育)

信息来源于:大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0/2/20
(1)申请: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由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生育情况证明等材料。根据申请理由,申请人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以独生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重庆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病残儿鉴定结论;
  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应提交重庆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生育能力鉴定结论;
  ③以双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④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书》及烈士的婚育情况证明;
  ⑤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伤残军人残疾证明;
  ⑥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因公致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残疾鉴定结论、因公致残证明;
  ⑦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申请人的一方及其上一代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⑧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女方为独生女的证明和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户籍证明;
  ⑨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为由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属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⑩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申请人在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的户籍证明和居住时间证明。
  (2)审核与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回执,并进行审核、调查,调查范围必须在二名群众以上。
  根据审核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错误,或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书面告知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申请人可以当场或事后更正或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经初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10日以上。公示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决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再生育申请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并发给《再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应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在发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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