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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

信息来源于:大足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0/2/20
主管国税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受理地点: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室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一、申请延期申报的条件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申请时附送资料
(一)《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二)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
(二)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善或不规范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审批文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主管税务所(含同级管理权限单位)接收到办税服务厅(室)传递的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提出是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还是核定其预缴税额的意见,并确定其具体的预缴税额,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区县(自治县)国税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国税局在接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及相关资料后,主管业务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后送分管局长审批,并将审批后的《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传递回办税服务厅(室)。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上述审批程序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预缴税款及税款结算
纳税人接到主管税务所通知后,在纳税期内到办税服务厅(室)按照审批文书的规定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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