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许可申请)
重庆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就(新办/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知晓监管部门告知的食品经营许可申办要求。
二、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三、经营场所已达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要求。
四、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五、获证后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在许可范围内经营,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背面:
重庆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经营许可申办要求
一、适用范围(申请事项需符合适用范围)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仅限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申请)。
(二)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仅限经营地点、条件和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申请)。
(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申请增加网络经营方式。
二、许可条件(经营场所需符合许可条件)
(一)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
(二)符合《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需正式、有效)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三)能反映食品经营场所面积、房屋结构、门窗、设施布局的图纸及文字说明(限新办证者提供)。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限新办证者提交)。
(五)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应当提交仓库地址、面积、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说明文件。
(六)变更或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经营地点、条件和项目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七)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办理时限和法律责任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监管部门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将在受理申请之日当天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监管部门将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内容和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直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依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依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撤销许可并处1-3万元罚款,被许可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重庆市大足区开办企业银行预约开户
建行大足支行:
办理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一楼A区9号窗口;
联系人:邓晓娟;
联系电话:43767579
工行大足支行:
办理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一楼A区10号窗口;
联系人:卿春;
联系电话:43767579
农行大足支行:
办理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一楼A区11号窗口;
联系人:肖越吉;
联系电话:43767579